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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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改革的雙面刃: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四)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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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讓渡書是頻繁地記錄於美國專利商標局且專利中權利的有限讓與也是可登錄的,而登記不是讓與的法定必要條件。因此一些專利的登記可能從未發生。進一步而言,專利所有人以外的當事人可能具有權利以接收因專利主張而來的收入,或者可能控制所述專利所有人。結果,確定在專利訴訟中誰正在幕後操縱有時能夠是困難的。
為了應付這問題,所述創新法案將要求專利侵權指控附帶具有權利以實施或再授權所述專利、在所述專利具有財務利益的任何人或所述原告及任何受讓人的最終母實體之受讓人身份的揭露。目標是讓被告們就知道他們在侵權訴訟中正在面對誰較為容易。
雖然這樣的手段被各式各樣地特性化為提供透明度,可推定有助辯護或評價案情真相,不清楚的是這樣的知識將如何在真實的開庭期中幫助抗辯。終極地,這些揭露將僅僅成就對於專利主張實體的公共侮辱,且這對於這樣的原告而言,將可能不是關心事項。似乎存疑的是:專利主張實體的母實體將僅因被識別而被勸阻提起訴訟。
對照地,新創事業的投資人、利害關係人及購買者為了戰略的理由可能非常想維持匿名。要求顯露全部利害關係人能夠想得到地會阻卻管理投資人允許正當訴訟進行,並能夠在一些訴訟案中阻礙將需要採取訴訟以保護市場之新創事業的投資或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