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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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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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請方法,法院認定它們也是不適格的。 一般來說,方法請求項描述測試人的一部分DNA是否包含賦予對乳腺癌易感性的基因突變。法院指出,整體上潛在包含突變的一部分DNA的天然存在序列已經被Myriad法院認定是非專利適格的。一旦知曉該非專利適格資訊,法院認為在分析該部分以確定其DNA序列所涉及的附加先前習知步驟並不涉及超出在申請該些專利時,“眾所周知且為從事DNA工作者一致採用慣用活動”的任何物事。此認定似乎與Myriad在關於這些基因序列知識申請案的專利適格性得適用該判決而倖存的附帶意見相衝突。然而,如上面提及的,在Myriad與Mayo一起被考慮時,此一認定並非完全無奇。 暫時禁制令聲請的否決是目前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在2014年10月6日進行的口頭辯論,法院似乎在調解Myriad與Mayo的表面矛盾方面遭遇麻煩。尤其是,看來好像與Mayo一方面在請求項涉及司法除外處必須增加慣用、習知步驟外的某些物事的要求、以及Myriad另一方面在“即使對序列本身的請求項已被判定為非專利適格時,專利權人應該能藉由取得已辨識基因序列應用的專利權而從已辨識的基因序列獲利”的陳述之間的緊張進行對抗。著重此點,即使在一旦cDNA所據的基因序列是已知時,創造cDNA是常規程序,專利權人強調高等法院已認定已知為cDNA的一些人工序列是專利適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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