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DEEP & FAR

 

 

創意與商品化 (五)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生產階段:欲商品化,必須生產。然生產未必須由發明人或專利權人全數或部分為之,此因他們得以授權或讓與專利權之方式為之。當然,授權有分專屬與否,而轉讓亦得全部與否。此中決定因素,必有成本或利益考量。授權或轉讓之對象可直接接觸公司、透過工商部、協會、組織或仲介、或參展。廣義之仲介包含經紀、市場發現者及市場創造者,在商品或服務之出現及消耗循環上,堪稱與創造者(發明人、大學及R&D中心)及使用者(工商界及消費者)鼎足而三。

行銷階段:文章有所謂倒敘法,商品化或行銷之準備亦可能領先創意之發想。但就資力短淺之個人發明人,可能並非好主意。以前述BNL影印機為例,證明可行性後,即透過Rank之行銷網路及經驗而行銷之。與商品化相同,行銷策略亦可能因發明種類、市場環境、購買能力、國民所得、科技領域等而不同,廣受傳述之故事係:早先前往非洲銷售鞋子,一人認為無人穿鞋,故不可能有市場,另一人認為市場潛力無窮,必可大發利市,詳見行銷學。

在計劃經濟、強人政治或發展中國家,政府可能會將手伸進市場,此則非本文所欲探討 。總之,商品化或行銷之成功與下列因素有關:商品之技術評估、權利保護、吸引創投之能力、商業談判技巧、了解使用者之深層想法、市場研究、法規理解、公關能力、宣傳技巧、製程訣竅、以上各階段之融會貫通或巧妙運用

以下略述發明商品化與專利制度

貿易國際化以來,自個人或公司間之競爭以降,更因民主制度引發之政黨競爭,導致政黨為獲執政或繼續執政之機會,衍生出國與國或聯盟企業間之競逐。不論幸與不幸,商場如戰場,出奇兵固可取勝於一時一地,欲謀細水長流或可長可久,勢須所謂策略規劃。不管何種規劃,欲求商品化飛黃騰達,顯不能缺乏智慧財權之引入。 

此外,雖舉世各國多有專利制度,但保護之強度及內容不免存有落差。於無專利或專利保護不佳之國家,商品化可能僅能求助契約保護。若果如此,一方面須藉助秘密條款,他方面可能墊高作價費用,以防洩密之損失,由此亦可見專利制度之功用。於專利制度完善之國家,專利之威力早已耳熟能詳,但是否每一公司皆已善用專利制度,實有待檢驗。以早期公開為例,旨在使世人知悉某一技術已然面世,故世人不應再擲有限資源從事其研究。事實上,一公司技術研究之前,作此探索,非但可得知世上目前技術狀態,更可藉此搜尋或獲得改良之啟發、探悉競爭對手目前技術可能狀態、甚至發展或構想出未來技術之發展方向或制敵先機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