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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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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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架構
英國商標法在一些重要方面上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法律不同,僅管歐盟商標指令(89/104/EEC)﹝現今已編入指令2008/95/EC﹞已依1994年英國商標法(經修訂)實施來接近歐盟成員國的法律。
這些重要的差異包括:
與商標侵權程序的不正當脅迫有關之法規;
給予已登記授權的被授權人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法規則,它影響在訴訟程序發出之前或之後案件必須如何運作;
在公司名稱法庭有關於機會主義公司名稱註冊的運作;
適用於域名‘.uk’的爭議解決方法;及
保護未註冊權利的仿襲法律。
2.未註冊的商標
在英國,並沒有不公平競爭法或未註冊商標本身的法律。然而,未註冊商標間接的受習慣法仿襲的侵權行為保護,其目的是防止一個商人引起欺騙及損害他人的商譽之不實表現。
一個成功的索賠人在仿襲行為將需要證明商譽、虛假陳述及損害的〝傳統三位一體〞:
商譽─索賠人必須建立商譽或附加到其商標上名譽。商譽的存在將由逐案基礎決定及完全取決於事實。然而,商標並不是必要非常馳名的;仿襲可以給擁有小客戶群的小企業提供保護。並沒有最小段的時間內該商標必須被使用。然而,如果索賠人已經使用該商標相多年了,則將會更容易的證明商譽。(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