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月號     (297)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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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7. 地理上欺虛偽性

a. 商標被認為是地理上欺罔虛偽性

關於Spirits國際公司

委員會不同意,根據托馬斯 (Thomas)案,認定為了適用國外等同原則,「一般美國購買者」是具有外語知識的人。由於俄語是一種常見的現代語言,委員會認定購買伏特加中多數美國人知道或熟悉該語言,並因此,如果沒有特定理由,將自動翻譯申請人的商標。

申請人就托馬 (Thomas)決定與Palm Bay不一致的辯稱不成功,因「一其於般美國購買者」的定義中結合「有外語知識的人」知限定句。委員會拒絕了申請人的論點,而對Palm Bay進行了冗長的分析,並提出相反的認為會破壞國外等同原則被設計來保護之主旨之政策論點:防止美國的外語人士因為產品的地理來源而被欺騙。

申請人引入了商場截取調查證據來反駁消費者將自動翻譯MOSKOVSKAYA商標的說法,但是委員會認為它具有很少或沒有證明價值而不。委員會批評該調查而主張,例如,存有一個不合適的「大眾」(universe),因為該調查沒有篩選說俄語的人士,故該調查沒有具體測試該商標是否被翻譯,以及沒有確定地理來源是否在決定購買有重要性。

儘管委員會進行了冗長的討論,很難調和托馬斯 (Thomas)Palm Bay Imports案如何適用國外同等原則。在現代外語的商標情況下,前一種情況假定除非有某些理由不這樣做,購買者將自動翻譯商標,而後者要求在適用原則之前釋明:一般美國購買者在購買時,很可能停下來而翻譯商標。委員會區分了Palm Bay,解釋說:聯邦巡迴法院拒絕適用國外等同原則,因為委員會不一致地適用此原則,而不是因為不當適用。然而,事實是,在Palm Bay案,聯邦巡迴法院拒絕將該原則適用於現代外語中的字。---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