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洪梓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但對標誌或建築物拍照不存在一般豁免應無疑義[1]

第六巡迴法院判定「Rock and Roll of Fame」一詞在非猶太的圖片裡並沒有作為商標的功能,因為它僅僅充作裝飾。同樣地,法院在紐約之賽案中判定這個比賽的場景在該繪畫裡並非充任商標,因為依循Knitwaves的邏輯,他們首先因美學的原因而被選擇。正如前述所言,設計基於美學的原因而被發展往往並非充任商標。舉例來說,毛線衣的設計,像是那些在Knitwaves案中的,常常不值得商標保護,因為它們並不顯著[2]。同樣地,當Mount Rainier出現在照片裡,並沒有識別的來源。Rock and Roll of Fame和薩拉托加賽馬場的描述都是不同於這些例子,然而Knitwaves涉及全新的設計,而在任何其他脈絡中,都並沒有受到商標權的保障。同樣地,Mount Rainier並不是以一種商標被擁有。薩拉托加賽馬場和Rock and Roll of Fame的建築設計可能成為表彰賽馬和搖滾服務的商標。消費者購買紀念品和明信片來獲得他們描繪的圖片是真的,但在這個例子裡,這些圖片並非僅僅是美學,而可能是一種商標。這特別真實地呈現在Rock and Roll of Fame案例中,本案中商標是其核心元素。如此一來,我們再次繞了一大圈回到可口可樂瓶或是Nike「颼颼聲」的圖片。消費者會購買此一圖片以得其所描繪,但他們想要的形象是在另一個領域之商標,不論是在蘇打水或是鞋子上。

 

 

 



[1] 建築作品享有著作權保護,但這些權利有限制,而允許其他人製作或販售可被公開瀏覽的建築作品圖像。參照來日釋。有可爭執為,這一限制也適用於商標法下的請求。雖然在專利和著作權法間有著很強的關聯,最高法院已經一致的否決著作權法與商標法有相似的性質。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439 fn 19, 220 USPQ 665, 677 (1984)因著作權與商標用於不同目標,設計與創意元素得受商標保護,即使著作權法明確的將其排除於保護

。例如,第六巡迴法院斷定法拉利汽車獨特且非功能性的車型受藍哈姆法的保護,即使著作權法不保護功能性製品的設計。

自行車架未受著作權,但受商標法保護。相似的,個人可以對建築物照相而不觸犯著作權法,但如果照片可能導致混淆或淡化仍會觸犯商標法。

[2] 參考Samara, supra note 104 at 126, 49 USPQ2d at 1265 (兒童服裝的設計有著獨特的物料組合,而值得商標法授權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