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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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IP新訊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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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速審查制度 加速審查制度在日本已從1986年2月起生效。在此制度中,如果符合規定的要求,依申請人的要求,專利申請案可比一般情況更快地被審查。 以下六種類型的專利申請案有權被加速審查 *其發明正在實施或將被實施的申請案 *具有對應國外案的申請案 *小型規模或中型規模的公司、新創公司、大學、公共研究組織等的申請案 *綠色申請案(與環保相關的技術) *與地震災後重建支持相關的申請案 *由主管部長根據“促進為亞洲商業中心日本法”的特定跨國公司的申請案 根據JPO公佈的數據,以下圖表比較了過去五年內整體專利申請的數量和申請加速審查的專利申請數量,並比較過去五年內加速審查和一般審查的審查期間。
在申請加速審查的專利申請案的情況中,從提出實審請求至發出第一次官方通知所花的時間(簡稱FA期間)少於兩個月,這與一般審查相比顯著減少許多。請求加速審查的申請案量一年比一年增加。 從2008年10月起已經在試運行超級加速審查制度。在該制度下,專利申請案若與正在實施或將被實施的發明相關或具有對應國外申請案,其可比申請加速審查者更快地被審查。在2013年,申請超級加速審查的申請案有485件,其具有0.8個月的FA期間,且從提出實審請求至專利核准所花的時間為2.1個月(相較之下,在一般加速審查制度下為4.9個月)。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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