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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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J關於零售交易服務的商標之可註冊性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代表零售商店佈局的標誌之商標保護
在第二個案件(C-421 / 13-蘋果V德國專利和商標局),德國專利和商標局以缺乏顯著性理由,拒絕授予蘋果其在德國的旗艦店由三維表示所組成之IR標誌的保護。
在反對這一決定的上訴中,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傾向於假設,該店面設計具有與電子業零售商店的通常佈局有所區別的特色,但是要求歐洲法院確認該標誌是否為能夠構成涵蓋在指令第2條含義內之商標。
歐洲法院縮短了聯邦專利法院的廣泛考慮,而指出為了能夠構成以達成第2條目的之商標,任何申請的主題都必須是一種標誌,能夠以圖像表示,使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也能夠與其他企業的商品的或服務有所區別。一個描繪零售商店佈局的表示能滿足前兩個條件,並不關乎其是否包含有關零售商店的大小尺寸和比例的標示,是相關的。
這種的表示在意象上也能夠區分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這有待主管當局以參考有關商品或服務以及相關的大眾的看法來評估 - 是否標誌具有顯著性質(可以是該所描述的佈局與相關經濟領域之標準或習慣有顯著偏離的情況)以及該標誌是否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的描述或任何其他可以適用的拒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