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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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的關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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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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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發佈了Alice公司訴CLS銀行案件的指南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向其審查委員發佈了關於如何適用最高法院最近的軟體專利判決(Alice公司訴CLS銀行)之指南。在評估可能的抽象概念時,審查委員被指示遵循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訴Prometheus
Laboratories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提出的架構。根據此架構,審查委員被要求首先確定請求項是否針對抽象概念。如果審查委員確定請求項針對抽象概念,審查委員必須接著確定是否請求項中的任何元件或元件組合使得請求項實質超越“抽象概念”本身。這旨在限制僅僅與“用電腦執行概念”相關的請求項之數量,並促進導致改進另一技術、另一技術領域、或電腦本身功能的請求項。 最高法院在Alice公司訴CLS銀行案件限制軟體專利 在一個非常令人期待的判決中,最高法院使得獲得軟體創新的專利更加困難。美國專利法的相關章節(35
USC §
101)確立了抽象概念不是可專利標的,且由於該限制,長期以來,某些類型的創新-如電腦軟體或商業方法-是否應該被授予專利一直受到爭論。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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