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創意與商品化 (四)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創意是一種火花、一種喜悅、一種精神糧食、一種物質成就之種子,其妙難以盡言。此其中,專利與之息息相關,而專利所孳生之戰火及衍生之金錢數額亦常屏人呼吸及聳人聽聞。吾人藉前文之理論或概略初步討論,將續之以專利與商品化之深入探討。

既謂之創,應必有新。然空有新思,如當代科技不足憑恃,亦終無以幻化成可行銷之產品。所謂熟能生巧,熟常出於長久浸淫而獲之「職業」技巧與「專家」知識。發明或創新之成功,則須藉助商品化及行銷。國際上(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ventors' Associations),亦常有由發明人、組織與創新企業籌組之研討會,以探討如何自發明或創新衍生利益。

細究創新過程可能有交纏之以下階段:概念之醞釀階段、具體概念產生階段、設計階段、模型或原型階段、商品化階段、生產階段、及行銷階段。暫且不論「叫好不叫座、或叫座不叫好」之詭異命運,商品需實用、「物美」及「價廉」,始能獲得長期成功,並讓創新人獲得回報及利益。以上雖分創新為七階段,但個案或有極大不同,以下分述之:

概念之醞釀階段:此一階段通常屬於創意人之內心活動,其可能受外界(例如,參觀展覽)刺激,亦可能係原生(例如,欲有一番作為),亦可能出乎偶然(例如,作夢或突如其來靈感)。縱內心已決,如尚未著手準備或嘗試,可能仍在此一階段。

具體概念產生階段:就技術專家而言,前段之「內心已決」有可能已有具體概念。但就非技術者而言,欲完成某一概念中之一技術細節(例如,腦波傳送)可能需多方諮詢可行性或可能性後,始得謂有具體概念。此時,縱有市場潛力,其出售價值可能依然不高,因其距可獲利時點或狀態尚遠。出售與否之決定,應繫於自己財力、生產條件及所需投資金額等因素。

設計階段:除非簡易產品,高科技產品通常需經歷設計階段。例如,影印機之發明,耗費美國Battelle Northwest Laboratories(BNL)超過十年之研發努力及經費,以使之有商用價值,並證明其可行性。

模型或原型階段:如發明人欲出賣其創意,在經設計階段而完成模型或原型後,將使其賣價大幅躍升。當然,如另有重要國家之專利保護,則在價格談判上,將更形如虎添翼。如佐以商業計畫,對於投資者及使用者,甚至生產工廠,皆有幫助。

商品化階段:已否申請專利保護,可能是決定進行商品化前之重要步驟。專利與商品有類似與不類似之處,類似者如皆可買賣,不類似者如前者可授權給多數使用者,而後者僅能賣給單一使用者。且依各國之實踐,創意縱經獲准專利,自醞釀之初能走到商品化階段者,亦僅3~7%,更何況未經專利之天馬行空概念。經調查,此一高失敗率並非來自創意或發明品質不佳,而係來自諸如局部或全部之高昂投資成本、額外研發需要、製造或科技環境尚未成熟、市場需求等等。商品在一地受歡迎,可能亦須考慮有無特殊或一般原因,在他地是否亦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