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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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字角色之保護— 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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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鈞閔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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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說:
(一)可著作性之判斷標準欠缺明確性
法院雖接連對於角色之可著作性提出判斷標準,試圖給予角色適當之保護,惟「模糊不清」是上述二標準所遭受之共同批評,也因為此項弊病,而遭質疑賦予角色著作權公平性及界線何在,以下就二標準之個別批評分述如下:
1.清晰描繪標準(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
清晰描繪標準(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適用上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清晰描繪」之程度為何,此標準之目的在於區分出高度發展之角色並以著作權保護之,然而實際上卻未指明角色應被描述至何等清晰程度始受著作權保護,法官在個案中被迫扮演文學家,分辨系爭角色是否高度發展,因而產生法官是否有能力及是否適合做出判斷的疑慮,另外保護界線不明也恐怕會造成許多角色受到過度保護。
或許在個案適用上,與其他作品互相比較,再判斷該角色是否已受清晰描繪會更具有說服力,惟法院似乎並未注意到此種論證方式,在Burroughs v. Metro-Goldwyn-Mayer Inc案中,法院肯定原告Tarzan角色之著作權,而不許被告在授權契約終止後,繼續使用該角色。法院分析Tarzan角色,認為Tarzan是一個由猩猩扶養長大的人,因在叢林中成長,所以除了可以感受人類情緒外,
也可以與動物溝通,他很好動、年輕、溫柔且強壯,因此足以符合清晰描繪之要件[1]。論者批評如此的描述看似與小說Kipling’s Mowgli中的角色類似,毋寧說Tarzan也不過是普通的角色類型,故法院之論述值得懷疑[2]。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