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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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7. 地理上欺罔虛偽性 a. 商標被認為是地理上欺罔虛偽性 關於Spirits國際公司 |
在提交申請後近15年,委員會確認拒絕用於伏特加的MOSKOVSKAYA註冊,理由是商標主要是根據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2條e項第3款地理上欺罔虛偽性。根據國外同等原則和加利福尼亞改革檢驗(California Innovations test),來判定商標是否主要是地理上欺罔虛偽性,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相當多的相關消費者將被蒙騙,並基於商標的英語意義,即它是「來自莫斯科」 (of or from Moscow) 而認為申請人的伏特加酒是在莫斯科(Moscow)製造。爭論的核心在於適用國外同等原則的適當性,其中在商標審查期間來自常見而現代語言之外來詞被翻譯英文,並進而成結合地名的俄語。
審查律師遇到建立初步證據的負擔,即於釋明以下事項後,商標將主要是顯示地理上欺罔虛偽性:(1)商標的主要意義是一般已知的地理位置;(2)相關公眾很可能相信商品起源於商標中指名的地方,而實際上商品不是來自該地方;和(3)不實陳述是消費者決定的重要因素。
申請人宣稱都沒有符合這些要素。雖然對MOSKOVSKAYA的英語意思是「來自莫斯科」 (of or from Moscow) 沒有爭論,申請人不同意該術語主要意義是地理性的,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在購買伏特加酒之前翻譯商標。因此,此術語是任意的且地理上意義對公眾是無影響力的。當然,申請人聲稱,關於伏特加酒的地理起源不可能有欺騙性,並且這種原產地在購買決定中不起重要作用。根據聯邦巡迴法院的Palm Bay決定,申請人聲稱,該原則只適用於一般美國購買者可能「駐足並將[術語]翻譯成英語同義詞」(stop and translate [the term] into its English
equivalent )的情況。----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