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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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記者、報導及特權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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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愛的表現之一是參議員Schumer引進一項對2009年參議院法案的修正案,提出建立一個很像紐約保護法的聯邦記者保護法。這項修正案,當他在1981年第一次到美國國會時,可能非常有意義,但在2009年原則的基礎上很難合理化:像原來的紐約法律,其要求記者應當是一個“專業的”記者方能享有特權,即受雇於傳統的新聞機構而報導者。針對什麼是該修正案的立即準確分析和能夠寬容地被稱作天真語重心長的安排,如同在哈佛的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中心的一個部落客寫道: “這種語言其實比它的議院相應法案更限制,議院相應法案只將保護法限制在那些“為[其]生活的主要部分或為實質財政收”而收集或傳播新聞者。該司法委員會關於它本身的文字 “受薪僱員…或獨立承包商”足以剝奪大多數非傳統記者的保護。但是,對主辦單位以電子方式傳播資訊和經營出版、廣播、或某種形式新聞服務的要求冷凍了它…。 當然,一個玩世不恭的傢伙可能建議,也許參議院不太在意人們得到“最新的、準確的資訊”。但我認為它更可能是公民記者只是不在你們一般參議員的視線中…。” 然而, “玩世不恭的傢伙”不難找到。有人認為: 到底為什麼Schumer做此事?Schumer的發言人沒有對此事發表評論。但是,我已從從我的觀點看待此事,在這裡工作似乎是找出司法部門與強大的企業媒體利益者之間的共同點的努力,其中司法部門不想花費他們的資源擴展到對所有新聞實體的地毯式保護,而強大的企業媒體利益者不想要花費他們日益減少的資源在使他們的記者免於被煽動。Schumer的修正案藉張貼一個上面寫著 “不歡迎部落客或公民記者”的大牌子而建立了這個共同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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