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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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確定相同發明?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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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認定的基礎上,IPHC的結論是(け)菜籽油是否可以充當液體溶劑很值得懷疑,因為菜籽的量非常少,(げ)也值得懷疑的是,浸入�f燒浮石中的菜籽油是否仍保持濕潤性而足以溶解農用化學活性成分,以及(iii)因此,不能說菜籽油在p.a.的範例4中充當液體溶劑。 最終,IPHC支持Kumiai的上訴,且撤銷了日本特許廳的決定。 目前為止無法確認針對這個判決是否已提交至最高法院的上訴。 K&P的評論 根據日本專利法第29條之一,如果所請求發明已揭露於在所請求發明的申請日前申請且在所請求發明的申請日後公開的申請案(p.a.)中,那麼所請求發明是不能被核准的,這類似於EPC 54(3)。 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為了確認所請求發明與在先申請中公開的發明是相同的發明,不僅需要釋明所請求發明的每個元素形式上地在前案中描述,還要釋明這樣的元素以相同的方式起作用。 2014年7月,IPHC宣佈了17個對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判決,其中包括上述判例,並在7個判例中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同時,關於在上次報告中提到的“霍尼韋爾國際有限公司與朝日玻璃有限公司,案例號2013(Gyo-Ke)10218(2014年6月26日作出判決)”,我們確認針對該判決,對最高法院的上訴已提出,因此該決定不是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 此外,我們現在確認,針對2012年案件(Gyo-Ke)10207(Ryoto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v. Ube Industries, Ltd. et al.)的判決,至最高法院的上訴(我們於2013年7月在K&P的IPHC判決報告中引用)於2014年5月19日被駁回。 2014年7月,IPHC宣佈3個對商標的判決,所有這些都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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