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ECJ關於零售交易服務的商標之可註冊性

ECJ on registrability of trade marks concerning retail trade service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2014710日,歐洲法院(ECJ)發布了兩項初步裁決,回答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出的關於服務中零售交易服務的商標之可註冊性,以及由蘋果零售店的佈局說明組成之商標註冊性問題。

C-420/13案件Netto Marken-discount v. 德國專利和商標局,歐洲法院必須不得不決定第2008/95 /EC號理事會指令第2條(關於會員國有關商標的近似法律)是否允許在零售服務商標之註冊(為了他人的利益,匯集各種服務,使客戶能夠方便地購買這些服務)以及需要明這些服務到什麼程度

 

歐洲法院已經宣布(200577日的C-418/02號案件 - Praktiker),與商品零售交易有關的服務可以構成在第2條含義範圍內的服務。這種零售交易除了銷售的那些商品本身外,商人的其他活動例如選擇成搭配商品以提供銷售,以及旨在吸引消費者從有關的商人,而不是競爭對手購買這些商品各種服務

 

關於零售交易服務中,法院在新裁決中指出,有些情況是商人選擇並提供挑選第三方的商品,以便消費者可以從單一接觸點中選擇那些服務,特別是那些設計來允許消費者方便地比較和購買那些服務以及廣告服務的服務。

法院認為“匯集服務”和廣告服務的服務可歸入尼斯分類第35類。法院進一步提供的服務存在於匯集服務,以便消費者可以方便地比較和購買服務之提供,是涵蓋在第2條意義內的服務概念。

匯集的服務需要在商標申請中以足夠清晰和準確的加以識別,以允許當局審查其申請,並決定是否應適用任何拒絕理由,特別是,該標誌是否有任何關於其服務的描述。另一方面,法院指出,沒有必要詳細說明組成該匯集服務的各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