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The Dodd-Frank Act - What Public 
Companies Should Be Doing Now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行事(之十二)

 

程序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該法案給予美國證交會(SEC)重新審視經認可投資人標準的權力,以決定該要件是否應該鑒於經濟情勢進行調整以便保護投資人。此外,美國證交會自2014年起被要求每四年重新考慮“經認可投資人”定義,並鑒於經濟情勢與公眾利益而酌情增加一百萬美元淨資產門檻。

美國證交會有一年時間頒布有關D條例招募之不良行為者排除條款,所以公司將有若干時間去評估未來招募時,可能引發與上述條款相關的潛在問題。在此同時,公司可能想要重新審視董事與幹部問卷,以確保其獲取必要資訊,而確定任何此類幹部與董事是否正處於落入這些定義的風險中。此外,關於未來的投資人,若任何此類投資人有合理可能性成為董事或10%公司所有者時,公司對其施以額外調查,則可能是審慎之舉。

 

有關上市公司信用評級使用與信用評級機構往來之改革

該法案廢除一項法令,其實際上使評級機構就其所作債券或優先股評級出現於某些公開說明書及註冊登記表內包括因引用而結合之文件,而免於被認為是“專家”,並受有1933年證券法之相關潛在責任。因此,公司在未先取得合適評級機構同意前,將不得再基於行銷目的,把評級揭露加入此類文件中。業界人士反映,目前主要評級機構都不願意出具此類同意。(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