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三)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A.有點兒創造性、有點兒實用:可區分性(Severability

著作權/專利光譜的兩端是相當容易的來描述。抽象的雕刻?受著作權保護。突破性的新鉸鏈?受專利保護。

但是什麼東西在中間?什麼東西是有點兒創造性而且有點兒實用?更具體地,什麼東西具有一些藝術特性以及一些實用特性?它們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嗎?

法律以看似相當簡單稱作可分割性的概念來解決這些問題。如果一個物件具有藝術及實用兩種性質,著作權就不保護該整個物件。反而是,保護限於可以單獨存在的任何藝術特徵。其藉由將它們從該物件其餘部分「分割」出來而保護這樣的特徵。如果藝術及功能特徵無法被區分,則法律在維持讓每個人可利用該實用物件的一端出了差錯,而且將著作權保護從整個物件排除。

此法律規則反映了由美國國會做出的蓄意決定。在一份附隨在1976年著作權法的報告中,國會解釋了它並未打算保護碰巧具有「審美觀點上令人滿意且有價值的」外形之工業產品的著作權。反而,僅僅「實體地及概念上地」可區分的要素可被保護。例如,如果一張椅子在椅背上具有雕刻品,則該雕刻品可被保護,但椅子本身並不可受著作權保護的。這是因為該雕刻品可單獨存在,成為從椅子分開的可存在藝術創作。

實際適用的可區分性已證明有挑戰性。僅有一些例子涉及了可以任何有意義方式將彼此實體地分開的要素。更常見地,法院必須試著確定幾乎從不簡單的「概念上地」可區分的要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