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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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改革的雙面刃: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二)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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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拘束也限制可能用於新創事業的無侵權檢索的程度。因此,未令人驚訝的是:軼事證據顯示由專利主張實體所針對的新創公司是在增加。
許多考慮中的立法倡議明確打算在「專利改革」的大標題下,從專利的掠奪性用途中保護企業。對於充足於主意並短拙於現金的發育新創事業而言,這應該是好事。然而,當面臨侵權者時,新創公司和傳統專利主張實體是處境相似的,這造成難以擬定的針對性立法。每個倡議有動機以找出最有效方式來建立被告的極大壓力,以快速地結束訴訟,並降低成本。因此,僅移除專利持有原告的能力以施加壓力點的措施可能不加區別地損害所述措施所針對之新創冒險事業及所述專利流氓的智慧財產立場。
更多綜合性立法提案的其中之一是法案H.R. 3309(「創新法案」),其包含不同方法的一大張清單以阻礙濫用的專利訴訟。雖然所述創新法案在眾議院中被通過,而其在五月中被由參議員Patrick Leahy主持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移出議事日程。然而,似乎可能的是:這些爭點的一些或全部最終將被參議院所接納。
因為它的廣泛範圍,所述創新法案在關於專利改革的目前思潮中是方便的研究對象。所述創新法案包含幾個受歡迎的方法,其包含終端使用者保護、專利所有權的透明度、及專利侵權行為的細部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