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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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學新創公司的專利申請策略- 藉由利用額外期間管理財務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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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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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利用最早優先權日 根據巴黎公約,申請人在申請參加巴黎公約的外國專利之前,從本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有12個月。在外國提交的申請案主張在申請人之本國提交的在先申請案的優先權利益。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藉由根據巴黎公約提交專利申請案來維持優先權期間。根據巴黎公約提交專利申請案的利益類似於根據PCT的利益。舉例來說,製藥新創公司可以在美國提交專利申請案從而使該發明公開。接著,一種或多種先導化合物可以在美國及/或其他國家被授權或提供銷售。在考察市場12個月的期間後,製藥新創公司仍然可以在認可巴黎公約的外國提交專利申請案,並主張先提交的美國申請案的優先權利益。所有介於中間的先前技術,例如專利或科學出版物,在美國提交後但在外國提交申請案之前,將不被視為先前技術。 防禦性公開 - 消除非核心技術之競爭對手專利的可能性 最後,製藥新創公司需要知道如何保護不構成其核心技術的研究及開發的副產品,並防止競爭對手從事保護此類或類似的技術,並將其排除於公司之使用。根據美國專利法,“個人有權享有專利,除非在主張專利的發明申請案有效申請日之前,該主張專利的發明已獲得專利、揭露於印刷物、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形式為公眾知悉。” 因此,如果一家製藥新創公司在科學出版物中揭露非核心技術,根據專利法,該技術成為公眾知悉,或在公眾領域,並因此,對競爭對手而言不能取得專利。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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