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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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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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像專利界,PTO已致力於如何有意義地落實最高法院的可專利性判決。至少PTO對公眾意見的外顯反應性可給出審查員最終可能以破壞性最小的方式執行Myriad及Myriad的期待。收到駁回的申請人應該了解PTO的審查指南仍在不斷發展,並且,不管怎樣對法院並未有約束力。直到更全面的判例法正文已匯輯發展,建立專利適格性的新準則前,申請人猶可藉由向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且若必要,在這樣做是可行且經濟上合理的,則向法院提出上訴來好好地挑戰駁回。 III. Myriad相關請求項的持續訴訟 PTO不僅奮力落實法院的新專利適格性法理,地方法院以及聯邦巡迴法院也不得不面對這種新的景象。要特別注意的是,Myriad中的專利所有權人提出的若干專利侵權訴訟,其中其已主張尚未由最高法院考量的其他請求項。Myriad中確認之訴原告已成功挑戰其核�˙藹レC與天然存在基因的序列匹配的分離DNA分子的請求項的有效性,而諸如DNA
“引子”(用於製造內在基因的短的DNA合成序列)、以及使用病人DNA的複製確定他們是否導致易患乳癌的方法之類的其他請求項則尚未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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