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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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 Limelight Networks控訴Akamai Technologies (二)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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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為直接侵權還未發生,不會有第271(b)條的誘導侵權。聯邦巡迴法院相反見解剝奪了第271(b)條的可確定標準及要求法院建立侵權法的兩個平行的主體。法院解讀的第271(b)條是由第271(f)(1)條加強,第271(f)(1)條說明國會知道如何課加基於非侵權行為的誘導責任(當國會希望這樣做)。在改變情況下,會是侵權的行為可以形成幫助侵權基礎的概念已經被否決(見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
S. 518, 526-527),且沒有理由對誘導適用一個不同的法規。(Pp. 4-7) (b) 被上訴人聲稱從侵權法及刑事上協助及教唆學說的原則,以及1952年專利法之前存在的專利法原則,支持聯邦巡迴法院對法規的解讀,但他們的論點是沒有說服力的。雖然可能的侵權人可以藉由與另一方(其行為無法歸因於被上訴人)分開執行一個方法專利的步驟來逃避責任,但這僅僅是聯邦巡迴法院對第271(a)條的解釋結果,且想要避免這樣的結果,沒有理由從根本上改變已由專利法的文字與結構清楚要求的誘導責任的規則。(Pp. 8-10) (c) 因為這裡提出的問題是清楚的聚焦在第271(b)條並預先假設Limelight沒有做出第271(a)條的直接侵權,法院拒絕論述聯邦巡迴法院在Muniauction決定是否正確。(P.
10) 692 F. 3d 1301,推翻並發回更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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