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USPTO及日本專利局(JPO)試行方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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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8月1日生效
持續時間:
‧將接受二(2)年內申請。
‧各局將被限制在准許400件申請:
○200件被准許的申請,其中USPTO進行首次的檢索而JPO進行第二次的檢索,以及
○200件被准許的申請,其中JPO進行首次的檢索而USPTO進行第二次的檢索。
‧該局得延長此方案。
‧雙局保留終結此方案之權。
在此試行方案中
‧各局將同時對其相對應申請案進行一件習知技藝檢索。
‧接著來自各局的檢索報告將在各局發出一份有關可專利性的通知給申請人之前,在局間被交換。
○因此交換,當該審查員做出一個初步的可專利性決定時,在他們面前可能有一組更加全面性的引證文件。
‧第一次通知面詢試行方案程序在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將被實施,並且與一份面詢前通信之發出同時登錄此日本檢索報告。
結構概述:
‧一件申請案為了在該試行方案中被接受,必需符合所有的要件(詳如下的要件)。
‧局間將檢索在該試行方案中有相繼地參與之相對應申請案。
○基於其參與的對應案,該JPO或美國的申請案,具有此較早的申請日,該首次檢索之局將被確定。
○在相對應申請案在同一日被提出的情況下,那麼該首次檢索之局將由該局間合意而被決定。
‧新的專利申請案通常會按照他們的美國申請日順序進行審查。
‧被接受納入該方案中的申請案將收到藉由被承認特別狀態之加速處理,而免於排隊直到一份面詢前通信、或第一次核准通知之發出,但以後將不維持特別狀態。
‧雖然JPO及USPTO將會分享檢索報告,在由USPTO記錄中與那些在對應JPO申請案記錄中之引證案表列中可能有差異之可能性存在。
○在該方案中的參與者應檢視在各自局的檢索報告中之引證案。
○如果給一位申請人之任何JPO通信引用了在USPTO申請案記錄中沒有的引證案而且該申請人要該審查員去考慮該引證案,該申請人應迅速提出一份IDS,其包含:
▪JPO通信的影本一份;以及
▪最近引證的影本。(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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