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DEEP & FAR

 

 

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特別是對視為本土文化,甚至它的存在,受外人使用文化資產的威脅的原住民社區,這是事實,從此優越的觀點,補償不是一個充分的補救。理想上,也許唯一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是防止外人利用任何神聖的器物和符號。經濟的解決方案也 “可能不僅不足,而且對於尋求保護傳統和神聖部落成員是一種侮辱”。但在這個時代,要完全防止外人擅用智慧財產權,似是不可能的。

    因此,其他人則認為,如果外人要從原住民文化的物品和無形財產的利用而商業化受益,該資產的鼻祖應至少得到某些補償。從這個角度看,首要的問題是文化財產的失控,以及確保在該文化的投資可以回到社區的能力之所受的損失。

    一個部落尋求充分防止他人“使用它的文化財產服務,或是允許這種使用並尋求從中獲得經濟利益?”雖然這兩個套關注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同時運作,因為這兩個動機是如此不同,仍可能是在該法律有時滿足了一方而挫敗了他方。

  本文著重介紹所使用的商標或著作權法的三個例子,以其各有不同程度的成功,以主張和保護在他們的文化資產中原住民社區的權利。這些例子涉及納瓦霍族,它擁有眾多有關它的名字的商標,且目前正在訴訟以強制執行這些商標;新墨西哥的普韋布洛齊亞,其已有尋求阻止使用部落的神聖的太陽標誌的商標註冊;以及新奧爾良狂歡節印度人,它的成員已在他們的禮儀狂歡節套裝上註冊著作權,以阻止他們未經授權的商業開發。這些努力說明行使智慧財產權法律以保護原住民文化資產的優點和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