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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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確定相同發明?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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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的一個主要爭議在於,應如何確定相同發明。IPHC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下: 在日本特許廳的決定中,日本特許廳首先認定本發明和在前案(p.a.)中公開的發明之間的表面上的差異之一是,前者指定的農用化學活性成分是以液體物質的形式包含於其中,該液體物質是藉由將農用化學活性成分溶解或分散在液體溶劑中而製備,而後者並沒有說明這樣的形式;日本特許廳接著還發現p.a.的範例4證明4種農用化學活性成分與洋麻混合,然後與菜籽油混合,以製備農業化學組合物。在上述發現的基礎上,日本特許廳的結論是,假定菜籽油基本上充當液體溶劑,且因此農用化學活性成分以一種液體物質的形式被包含在組合物中,其中農用化學活性成分是溶解或分散在菜籽油中,因此上述表面上的差異並非實質上的。 然而,IPHC否定上述日本特許廳的結論,並認定p.a.的範例4進一步明確表明,21.4重量%的4種農用化學活性成分與10重量%的洋麻混合,以製備大量粉末,然後將大量粉末與29.1重量%的煅燒浮石混合,其中6.0重量%的菜籽油已預先充分沉浸其中。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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