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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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4,擴大上訴委員會繫屬中新案 New cases G 3/14 pending at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擴大委員會對這些問題的答案都被以極大的興趣期待著,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將會對目前及將來大量的異議程序有影響。很多時候,專利權所有人在異議程序時,會提交權利要求項以克服由對手和/或部門或上訴委員會所提出的反對意見,而且更多時候,主要權利要求項的修訂包括併入一個或多個已被同意的從屬權利要求項。這樣被修改的權利要求項經常基於一種所謂的缺乏清晰度(EPC第84條)而被攻擊,儘管這並不是異議的理由。
原則上,在EPC第84條規定下,將一個或多個從屬權利要求項併入一個獨立權利要求項而形成一個新的權利要求項不應該被反對。因為,正式地講,這樣的權利要求項的組合已經是存在於被同意的權利要求項中,也因此那些已被同意的權利要求項的“清晰度”,在審查過程期間已經被檢查過。這個理由已經被許多上訴委員的決定所採用。
然而,在其他的決定已經確認,由於多個從屬權利要求項的可允許性,從屬權利要求項與獨立權利要求項的組合數目會相當高,而且依據新組合的權利要求項,其不清晰度在才會變得明顯。因此,這種權利要求項相關於EPC第84條的符合度,在異議過程序中應該要加以評估。
正如在我們的經驗中,依據EPC第84條的認知,權利要求項的組合往往包含不清晰度。擴大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對未來許多的異議程序將是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