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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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odd-Frank Act - What Public Companies Should Be Doing NowDodd-Frank法案 - |
卓誌隆 程序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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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修正適用的規定,以將個人主要住所的價值,從檢驗標準之個人淨資產中排除。根據美國證交會(SEC)發布的說明指南,由個人主要住所擔保的債務,可能也可從個人淨資產中排除,上限至該戶之公平市價;超過該戶價值的抵押債務,應被視為責任額,並從投資人的淨資產中扣除。 此外,該法案要求美國證交會頒布法令,取消由下列人員依據D條例506規則所作報價與銷售之資格: •曾因購買或銷售任何證券,或涉及製作任何虛偽之美國證交會文件而遭定重罪或輕罪者; •曾因欺騙行為而被禁止與某些受監管實體往來,或從事證券、保險或某些金融機構活動之業務者; •被監理機構發現在過去十年內違反任何禁止詐欺、操縱或欺騙行為之法律或規定者。 新法規也將禁止公司──若其符合(或其幹部、董事、合夥人或10%股東符合)現有美國證交會規範所列各種附加的“不良行為者”標準者──進行506規則之招募行為。 上市公司該如何行事 要求排除主要住所價值之規定已即刻生效。因此,正與潛在投資者討論關於未登記招募之公司,將需要確認這些投資者,在仍維持不變新的淨資產標準或其他標準之一(譬如收入檢驗標準)下,符合“經認可”資格。(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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