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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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三五)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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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I 疊合物(Aggregation) 疊合物請求項很不幸地非常容易寫出來。"疊合物(Aggregation)"一詞被不同的人使用來意指不同的事物。MPEP 706.03(i)澄清了該混淆: 透過將所有包括多於一個元件的請求項,若是元件間有真正的合作,則當作組合物(可專利或不可專利),若是元素間沒有合作,則當作疊合物,關於所代表的意義的混淆可以被避免。 疊合物的例子:一關聯於一撥號電話的洗衣機。組合物的例子:一改良的化油器與汽油引擎組合主張。 法定類別,尤其是:"機器"類別,被法院的判決限制在"組合物":亦即,部件協作以達成一結果的結構。已經有人說一個疊合物就像一個田徑隊,而一個真正的組合物就像一個足球隊。在一個有名的案例中1,一個在端部具有一橡皮擦的鉛筆被認為是不可專利的,至少部分因為它是部件的疊合物而法律並未准許該等申請專利範圍。MPEP 706.03(i)明敘: 一請求項不必然因為許多元件不同時作用而是疊合性的。例如一打字機是好的組合物。亦可參見In re Worrest, 40 C.C.P.A. 804, 96 U.S.P.Q. 381 (1953)。一請求項不也必然僅因為協作的元件被以明確的細節敘述而是疊合性的。 註1:Skinner Bros. Belting Co. v. Oil Well Improvements
Co., 12 U.S.P.Q. (BNA) 61, 63 (10th Cir. 1931): 在考慮此問題時,一個不能太過強調的粗略類比一直反復地讓我想到。我把一個足球隊想成是一組合物;一個人傳球、一個人接球、另一個人封阻、另一個跑動、而再有其它人守線。11個人以自己的方式且不總是同時地做不同的事;但是他們向共同的目標努力,即推進足球;且他們如同一個單元般一起動作。我把一個田徑隊想成是一疊合物;一個人跑步、另一個人跨欄、另一個人跳高、另一個人投擲。他們為一個共同的一般性目標努力,即為他們的母校累積積分,但其缺乏合作或協調的不可缺少的火花。他們並非如同一個單元地努力,而是分開的。在審理中的案件,我們不懷疑該裝置是一組合物而非疊合物。一個單一的目標要被完成-防止油從井中溢失。所有的元件協調工作以達到該目標。它不是一個從倫敦到巴斯的中途換馬;它是三匹馬栓在一起的大馬車。我們認定第一個專利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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