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DEEP & FAR

 

 

專利改革的雙面刃: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一)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專利改革的雙面刃: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而受到保護嗎?

專利經常是在高科技領域中用於新創公司之商業策略的關鍵部分。專利謀得有限時間內市場的獨佔接入,而給小型公司提供「喘息機會」以使其主意成長,同時防止競爭者的進入,其了解所述新主意之潛力而可能希望進入所述市場。專利也允許新創者出租或銷售其智慧財產給競爭者及其他人,以允許從事業來的籌資或退出。專利也能夠具有擔保物的用途,並可能被使用以對創投投資人證實潛在事業的承諾。

然而,新創公司在開頭時經常是小型冒險者,並時常具有有限的法律預算。這些成本拘束造成新創事業易受專利主張實體所為的侵略性授權,所述專利主張實體可能察覺其無能力以基於含糊請求而訴諸訴訟並尋求滋擾價值和解。從事這樣活動的專利主張實體時常被叫做「專利流氓」,並是有別於傳統的授權組織(比如大學和標準研究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