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DEEP & FAR

 

 

你所作的努力更為值得:
第二醫療用途及歐洲專利公約2000(四)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委員會認為:這樣的抗生素功效不能視為如判決T254/93所認定的最終功效的純粹解釋,並認為:先前技術教導在所產生毒素上所述物質的直接功效,然而這專利教導經由它們的抗生素作用而在毒素產生上所述物質的間接功效。

前面解釋了:如歐洲專利公約2000的法條54(5)中所定義的「在醫療方法中的任何特定用途」似乎提供用於定義已知物質之進一步醫療用途的廣泛可能性。然而,應該記住的是:這樣的新而進一步醫療用途相較於先前技術也必須被視為創新的,以成為可專利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