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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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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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O也要求提出對審查指南的書面公眾意見,書面意見壓倒性促使PTO修改審查指南,根據此審查指南,就在不久之前,專利申請人目前已接到對適格性尚未被質疑的所有類型發明的核駁。因此,在2014年6月,於聖地牙哥的國際生技年會的發表中,PTO指出其將更新審查指南。PTO亦聲明其已刊載數個假設的示範性請求項,並且要求關於應該如何針對適格性分析這些請求項的公眾建議。此外,PTO邀請公眾提出額外的示範性請求項,並附加按照Myriad及Myriad應如何審查這些請求項的建議。 此後,2014年9月,在由PTO舉辦的生物技術/化學/製藥客戶夥伴關係會議以及另外在由IPO舉辦的IP及診斷研討會,PTO再給出審查指南將大幅修改的最強烈暗示。PTO聲明,其從未意圖對專利適格性設定高標準來回應Myriad及Myriad,並且,其承認審查指南已釋出,因範圍過廣而會引起專利-適格性仔細檢視之發明,其方法是藉由包括“涉及”或“描述”司法除外的那些而非僅“針對”一者的那些。就此方面,如下面第IV節討論的,其對審查指南在立場上的改變可能已經不僅是對公眾反饋的回應,而且也是對最高法院在PTO發布審查指南後決定的Alice中專利適格性進一步討論的回應。PTO還說明了審查指南關於所請發明是否“顯著不同於”司法除外的檢驗已然過於狹窄,而只著眼在結構差異,並未考慮例如功能差異之類的其他問題。再者,PTO說明十二因素平衡測試過於複雜。因此,將會從修改的審查指南中移除“顯著不同於”以及十二因素平衡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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