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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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19)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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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A. 法院如何對待消費者利益 售後混淆誤認係法院似乎已開始從消費者利益保護漂移之第二領域。法院通常通過售後混淆誤認原則保護相對效用。防止實際購買者就產品來源混淆誤認之原目的終將藉由售後混淆誤認原則擴展,以防止潛在購買者之混淆誤認。然而,法院花了很多年時間來保護純粹相對效用,即商標對第三人可能有之印象。如之後第三部分B所將討論,因為法院已開始自消費者利益保護漂移,此相對效用之保護最終變成過度保護,其已改變了消費者之預期及導致商標法發生根本基礎之改變。 在一最早售後混淆誤認案件中,第二巡迴法院保護了擁有該商品消費者之純粹相對效用。1995年Mastercrafters
Clock & Radio Co. v. Vacheron
& Constantin-Le Coultre
Watches, Inc. 案例中,法院因來到家裡並看到被告鐘掛在牆上之訪客“可能會以為[看似便宜]的鐘是[較昂貴,有商標品牌] 的時鐘”,認為違反了商標法。因此,法院正在保護相對效用:在這種情況下,唯一混淆誤認係時鐘所有者之地位,抑或關於品牌之稀有性。 然後,在Levi
Strauss & Co. v. Blue Bell, Inc.案中,第九巡迴法院認為適合自Wrangler之侵權使用保護Levi
Strauss之拼接口袋,部分因「Wrangler使用其立體標貼可能會對Strauss商標存有不甚清晰記憶及於銷售點/市場後看到Wrangler立體標籤貼紙之潛在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該Levi Strauss法院因此創造一保護潛在消費者印象之「於銷售點/市場後
(after the point of sale)」混淆誤認新類型,但並無明確地擴展售後混淆誤認理論至包含第二巡迴法院於Mastercrafters案例中所為純粹相對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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