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創意與商品化 (二)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以上兩途,皆與創意有關。前者與既有生活模式或熟悉產品較無相關,後者則與之息息相關。前者會顯著改變生活模式或產品之型態或樣貌,例如,傳統電話出現時,必然曾對人類生活與作息出現某種影響;待手機出現後,其於人類生活與作息之影響,必然更為劇烈。後者雖不能說與人類生活與作息無關,例如便利商店全天候營業,必然某程度影響人類生活與作息,然其程度顯較輕微或層次顯然不同。例如,便利商店所賣產品與傳統柑仔店所賣者差易無大,但便利商店打造成乾淨、寬敞、整齊、確保產品有效期限、可在店用餐、開發票誠實繳稅及可兌獎、以及兼賣現煮流行食品,而輕易吸收柑仔店之客源。雖兩者有前述差易,然兩者皆有創意成分。必欲區別,前者創意成份可能較高,然就經濟利益而言,創意高低與獲利大小似無必然相關。以手機為例,欲實現創意之科技含量頗高,然其發想者未必出乎科技人,而係科技人受冥想者之求助或刺激有以致之。故創意與科技背景無關,而僅在於吾人有無意願或決心改變此一社會或目前生活型態。縱使低科技含量,亦可深遠影響人類生活作息,如便利商店,或獲得豐厚利潤,如拖把神器__好神拖所屬公司帝高價出讓給花仙子。

創意既與科技含量未必相關,則最相關者何?依個人之見,其係源自出人頭地、標新立異或鶴立雞群之想望、競秀或文人相輕之本性、或受生活或異性刺激所使然,不一而足。創意通常來自一時不可言喻之靈感、不斷研發或實驗之靈光乍現、或徹底了解或整理相關商品或技術後所自然呈現之先驗睿智,亦不一而足。創意既出,乃有商品化之課題出現矣!

前已述及,創意或有高低層次,然與能否商品化似無必然或比例關係。創意之高低,吾人或可定其遞減順序如次:專利、營業秘密(秘方或客戶)、生意方法、技術絕竅、商標、著作權、店面佈置、商品擺設、商品包裝、廣告行銷、交際手腕、人格特質等等。雖吾人欲定其高低如前,然並非絕對。例如,專利分發明、新型與設計,而秘方之營業秘密(如可口可樂)之等級必不輸於發明;再如,空有傲發明產品,卻無成功之生意方法,顯難見其大紅大紫;又如,一切條件俱備,但無令人親近之人格特質,則欲廣為流傳,顯亦力有未逮。

創意高低之難以比較,猶如「人比人,氣死人」。吾人固得自科技角度為評量,然能否成功商品化、最終獲利若何,皆未必與科技含量成正比。此外,縱僅自科技角度較量,在言人人殊下,如何為客觀而令人信服之比較,亦非易事。如真要比較,或許效習專利三要件中最艱難之非顯而易見性判斷標準,當正反意見兩方相持不下時,以商業上之成功作為決斷標準之。易言之,如吾人百無聊賴,必欲分出創意之高低,而一時間並無共識時,則何妨以商業上成功為判斷基準。

既有創意,如商品化,與空想差異不大。如欲商品化,因前已論證創意高低與商品化成果並無必然或比例關係,則一旦創意出現,即有商品化之空間。縱屬低創意或甚至無創意,亦非無商品化之可能,是創意最終能否商品化者何?依個人之見,乃於一人之決心。然所謂商品化意義有二,其廣義係將創意化為實際產品流通市面,其狹義係指其產品在市面上廣為流通而獲大利。通常吾人所期盼或心中指涉之商品化係指狹義,然因民族性「講到錢傷感情」且尚留書香驅逐銅臭傳統,如經深問,通常會轉換到廣義定義。廣義商品化通常由個人意志決定其是否誕生,狹義商品化則常非個人意志所可左右,而常取決於諸多外在因素(例如,前述店面佈置、商品擺設、商品包裝、廣告行銷、交際手腕、人格特質等等)或時代流行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