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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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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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市集由大約400家永久性攤商構成,其中20家為非正式長期攤商,40家可從事短期租賃使用。這些市集通常只在周末營業。自1997年Rosenlund接手Toea經營權後,他要求所有新的永久攤商所有人簽訂 “授權佔有”關係,以使長期關係中的基本條款明確。值得注意地,被授權人承認他們是 “接受授權經理人控制、管理及指揮”,並且被授權人亦同意不從事任何非法交易或 “對市集名譽有害之活動”。
非正式攤商所有人並無任何本質授權,非正式長期攤商所有人每週被許可進入同一攤位內,然而非正式短期攤商所有人卻被要求排隊等候可使用之攤位。短期攤商所有人會被問到將販售之商品種類,並受其他基本條件拘束,其中一項條件與防止商標著作權侵害有關。為避免相似商品相鄰太近,Toea的工作人員亦盡一些力安排各攤商的位子。
過去,Rosenlund曾將少數攤商所有人驅逐出市集,但此驅逐行動係基於違規停車,與仿冒情事毫無關聯。
因關注市集中仍在進行中的攤商所有人LV仿冒品販賣,LV調度調查員潛入市集中從事釣魚買賣。數個侵權行為人顯係徹底的仿冒行為人,並且無視勿為此行之多次警告,仍在多個交易場合被發現販售仿冒LV商品。法院判決對於侵權人與被告之活動類型有清楚的揭示:
(1)侵權人在完全知悉商品係偽造之情況下,被發現自願性地販售LV仿冒品予秘密調查員;
(2)賣家及Toea/Rosenlund皆收到LV的侵權警告信函;
(3)Rosenlund面對侵權人並且警告未來若持續販售將會受處罰,也許甚至遭市集驅除;
(4)侵權人請求忽視或就此次販售行為進行辯解,並承諾不會再次販售仿冒商品;
(5)即便多次遭受警告,侵權人仍再次因販售仿冒品被LV調查員查獲;
(6)第二至第四步驟會重覆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