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5.主要僅是一個姓氏

b. 商標被判定是主要僅是姓氏

關於Piano Factory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員會緊接著「VOSE & SONS」作為一個整體商標是否主要僅是姓氏的問題。委員會類推在商標中「& SONS」的表示方式有如在商標中「S. SEIDENBERG & CO.」的「& CO.」,而同意這個術語除了姓氏外,不能被認為可辨別或關聯到任何事。在這種情況下,「& SONS」加強了「Vose」是兒子父母的姓氏。鑑於商標姓氏意義的實質性證據,所建立商標被先前註冊且過期而理由不足以再重新註冊商標,委員會肯定了拒絕註冊。

關於 Thermo LabSystems公司

委員會確認拒絕用於實驗室資訊管理之電腦軟體「WATSON」的註冊,認為該商標作為歷史名稱的意義並沒有克服姓氏的意義。當因為主要僅是姓氏而商標被拒絕註冊,申請人爭論「WATSON」是一個歷史名稱且會被認為被購買大眾當做指定雙螺旋形狀DNA的共同發現者-James D. Watson,而不是被視為一個姓氏。委員會判定,記錄的證據未能證明Watson的成就是如此出色或突出而使他是一個歷史人物。反而,有大量證據顯示具有顯著成就的其他Watsons,包括,和Alexander Graham Bell共同發明電話的Thomas A. Watson、IBM的實業家James J. Watson以及其他。結論是,委員會判定「WATSON」作為歷史的名字的意義,沒有強大到足以克服其主要僅是姓氏意義,並肯認拒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