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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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5.主要僅是一個姓氏 b. 商標被判定是主要僅是姓氏 關於Piano
Factory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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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緊接著「VOSE &
SONS」作為一個整體商標是否主要僅是姓氏的問題。委員會類推在商標中「& SONS」的表示方式有如在商標中「S.
SEIDENBERG & CO.」的「& CO.」,而同意這個術語除了姓氏外,不能被認為可辨別或關聯到任何事。在這種情況下,「& SONS」加強了「Vose」是兒子父母的姓氏。鑑於商標姓氏意義的實質性證據,所建立商標被先前註冊且過期而理由不足以再重新註冊商標,委員會肯定了拒絕註冊。
關於 Thermo LabSystems公司
委員會確認拒絕用於實驗室資訊管理之電腦軟體「WATSON」的註冊,認為該商標作為歷史名稱的意義並沒有克服姓氏的意義。當因為主要僅是姓氏而商標被拒絕註冊,申請人爭論「WATSON」是一個歷史名稱且會被認為被購買大眾當做指定雙螺旋形狀DNA的共同發現者-James D.
Watson,而不是被視為一個姓氏。委員會判定,記錄的證據未能證明Watson的成就是如此出色或突出而使他是一個歷史人物。反而,有大量證據顯示具有顯著成就的其他Watsons,包括,和Alexander
Graham Bell共同發明電話的Thomas A.
Watson、IBM的實業家James J.
Watson以及其他。結論是,委員會判定「WATSON」作為歷史的名字的意義,沒有強大到足以克服其主要僅是姓氏意義,並肯認拒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