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洪梓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因此,被告得在他們的商品上無償使用加賽馬場的畫作。另一方面,如果該畫作實際之呈現是精確地描繪該標誌,那些畫作便僅僅包含NYRA這個標誌。根據法院的見解,自由表示的原則於跟藝術有關之實際場所保護已註冊的商標名之使用。然而,為創造一個更令人愉悅的場景,兩個畫作皆顯示了該標誌出現在沒有實際存在的場所。法院認為這些商標的使用並非被第一次修正案或合理使用所保護。

雖然這沒使此點明確,法院作成在二維及三維標誌的保護間給予區別。因為NYRA這個標誌為表現賽道的商標,被告必須謹慎於如何使用其於其他環境。然而,區別那個可能表現出賽馬迷賽道加賽馬場正面觀眾席,顯然地在其他地方可被更加自由地使用。法院對於無論賽道場景是否表明紀念品的來源強烈地感到興趣,但並沒有詢問關於字首縮寫NYRA這個字之相似問題。反而,就NYRA而言,關鍵問題為是否該標誌被畫的與真實一致。

因為三維空間被賦有和二維空間標誌同樣保護的資格,法院之解方令人困惑。也許法院認為真實之賽道場景並非呈現出加賽馬場提供的服務。的確,這也可能是個事實。法院在註腳裡評論到若該意象有權獲得商標外觀之保護,被告將仍可於紀念品上,基於第一次修正案和合理使用之理論上而描述加賽馬競技來進一步使用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