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
美國最高法院 Limelight Networks控訴Akamai Technologies (一)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
|
||
向美國聯邦巡迴法院上訴的調卷令 第12-786號 辯論日2014年4月30日 判決日2014年6月2日 Akamai
Technologies公司(被上訴人)是請求一種利用內容傳遞網路(CDN)傳遞電子資料方法專利的專屬被授權人。上訴人(Limelight Networks公司)也操作CDN並執行系爭專利中的一些步驟,但其客戶(非Limelight Networks公司自己)執行系爭專利中已知為「標記」的一個步驟。在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法中,在美國專利法第271(a)條中直接侵權責任需要方法專利中所有步驟的執行是歸因於單一方。這個立場最近一次於Muniauction, Inc. v. Thomson Corp., 352 F. 3d 1318被精致化。地方法院判定Limelight沒有直接侵權系爭專利,因為標記步驟的執行無法歸因於Limelight。聯邦巡迴法院的全體出庭法官推翻並認定被告執行了系爭專利中的一些步驟,並鼓勵他人執行剩下的步驟,需要負起誘導侵權的法律責任,即使沒有任何一方需要負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聯邦巡迴法院的全體出庭法官判定證據可以支持Limelight在誘導理論上的責任,並發回作進一步審理。 判決:當沒有任何一方發生第271(a)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中的直接侵權,被告人不需負第271(b)條的誘導侵權的責任。(Pp. 4-11) 誘導的責任必須以直接侵權作為前提。Aro Mfg. Co. 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
365 U. S. 336, 341。假定Muniauction的判決是正確的,被上訴的方法並未侵權,因為所有步驟的執行並不歸因於任何一人。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