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USPTO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 試行方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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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7.該申請案必須:
○a.包含3個或更少的獨立項。
○b.包含20個或更少的總項數。
○c.不包含任何多重依附項。
8.該請求項必須是針對一單一發明。
○a.假如該局決定:請求項是針對多項發明(例如:在限制審查中),該申請人必須無反駁地作出一項電話選擇。
○b.一個申請人是有責任保證:在該方案中此相同發明在美國及相對應的KIPO申請案有被選取而一致處理。
9.當依據該方案的程序而被處理之所參與的申請案的所有提交必須透過電子申請系統(EFS)而提出。
10.該請求必須包括一項陳述:該申請人同意在此面詢前聯繫之郵寄或通知日後,不要提出關於在該申請案中已付之此檢索費及任何超項費的退款之一個請求。詳格式PTO/SB/413C(首次通知面詢之請求)。
○a.在一份面詢前聯繫之郵寄或通知日後,依據聯邦施行細則(CFR)第1.138(d)條為明白放棄之任何請求以獲得一筆檢索費及超項費的退款將不被准許。
USPTO及日本專利局(JPO)試行方案
聯邦登記處宣布: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與日本專利局(KIPO)正開始一件共同的工作分享試行方案,以研究在局間對相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報告之交換是否改進專利的品質,並且促進在雙局中專利申請案的審查。
可能有申請案在JPO及KIPO二者均合格參與,然而,此類申請案將非不被准許在二方案中皆得參與。在此KIPO及JPO方案之間的主要差異是:要取得JPO方案的資格,該美國申請案必須被公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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