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
原住民文化財產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I. 前言

    2013年4月,當巴黎拍賣行主持霍皮印第安人的激烈競售文物時,由於項目售價高達$210,000,製造了頭條新聞。對於出售的正當性的拍賣的前景已產生了激烈的辯論,。由霍皮部落訴請禁止拍賣的訴訟,以及甚至由美國駐法國大使介入代表霍皮人的努力。法律鬥爭最終止於允許拍賣繼續之法國法院裁決,但在持續抗議中。霍皮人認為,所提供的銷售的物品是神聖的器物,是從部落地區的霍皮宗教的中心被盜。霍皮族和他們的支持者認為出售此類文物是一種褻瀆。

    巴黎銷售僅僅是幾世紀來外界試圖從原住民文化財產(無論是實體物體像面具或無形的商品,如符號)中獲利的老現象之一最近例子。儘管許多美國人在拍賣喊價,然而擅自使用和銷售美洲印第安人文化財產在美國是一個的長期做法,而被原住民社區所積極地挑戰。

    本文探討是否以及在何一程度上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可以阻止未經授權的有形和無形的原住民文化資產的開發。IP不能整齊地適用解決這些問題。在一個基礎的等級來說,西方個人化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以保護和激勵個人天才的產品創作)和社區創造與所有權的原住民原則之間有非常實際的不匹配。“一般來說,原住民人民的世界觀是將社區擁有資產和管理視為至關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的保護,往往在範圍及持續時間上有限。出於這個原因,有合理的批判,即智慧財產權法律“不足以代表原住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