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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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獲得DNA專利:目前的狀態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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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最高法院將他們的意見限定於「分離出來的」DNA。這個限制是令人振奮的,但是隨後USPTO發佈了關於如何解釋Myriad的判決以及Mayo v. Prometheus的較早判決的指南,其將法院的裁決範圍延伸至任一種天然的產物。對於具有診斷或關於天然產物的其他類型發明的客戶,這呈現巨大的轉變。現在,他們想要獲得專利的產物相對於在自然界中所發現者必須具有一些變化,且該變化必須提供一些明顯不同的特質。從2014年12月起,第二次的USPTO指南大致上處理了審查員必須遵循的程序,但不太有限制第一次指南的範圍。在實務上,我們從專利局看到未來對專利標的核駁會大幅增加」。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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