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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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八)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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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見 II A(續) 聯邦巡迴法院似乎採取以下的觀點:基於「如果所有步驟由同樣的人執行,Limelight與其顧客執行的步驟將對’703專利侵權」的理論,Limelight誘導侵權。但是我們已經拒絕「在改變的情況下會侵權的行為可以形成輔助侵權的基礎」的概念,而我們看不到任何理由要對誘導施以不同的規則。在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 (1972)中,一製造業者生產一專利機器之零件,然後將那些零件出口到海外由其外國顧客裝配。1(該外國顧客之裝配未違反美國專利法。)在Deepsouth與本案中,被告誘導或貢獻的行為如果在改變的情況下犯下,都會侵權:在Deepsouth中,如果機器在美國裝配,見同上,at 526,而在本案中,如果所有主張的步驟之執行可歸因於同樣的人。在Deepsouth中,我們拒絕輔助侵權的可能性,因為機器不在美國裝配,因此直接侵權從未發生。見同上,at 526-527。同樣地,在本案中,所有主張步驟之執行不可歸因於單一的人,所以直接侵權從未發生。Limelight不可能對從未發生的誘導侵權有責。 B 相對人支持聯邦巡迴法院對法規之解釋的論點沒有說服力。第一,相對人注意到侵權行為法將責任加於一經由第三方傷害他人的被告,即使那第三方自身無責,且相對人聲稱:鑒於1952年專利法制定時的背景侵權行為原則,在本案中無人對直接侵權有責一事應該無關緊要。但是Limelight不可能根據§271(b)誘導侵權的原因,不是沒有第三方對直接侵權有責;問題卻是,未犯有直接侵權。Muniauction(我們再次假設其正確)指示:除非單一行為人可以被認為需對該專利的所有步驟之執行負責,一方法專利未被直接侵權──因此專利權人的利益未被侵犯。因為Limelight沒有進行’703專利的所有步驟,也不能在其他方面被認為需對所有那些步驟負責,相對人的權利未被侵犯。不足為奇地,相對人未對我們指出任何侵權行為案,因為被告導致一無辜的第三方進行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利的行為而被課予責任的侵權行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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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第271(f)項現在禁止Deepsouth中該出口商之系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