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
|
◎G3/14,擴大上訴委員會繫屬中新案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因此,上訴技術委員會的中間決定T
373/12向擴大上訴委員會提交以下問題:
1. 在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G9/91所使用的名詞“修正”(參見3.2.1點)是否被理解為包括將(a)被授權附屬權利要求項中的元件和/或(b)完整之被授權附屬權利要求項,加入到一獨立權利要求項,使得異議部門和上訴委員會必須總是依EPC第101(3)條在審查程序中去審查如是修正之獨立權利要求項的清晰度?
2. 如果擴大委員會對問題1的答案是肯定,那麼在這個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項之清晰度的審查會限制被加入的特徵所,或者會延伸到那些已經被包含在未修正獨立權利要求項的特徵?
3. 如果擴大委員會對問題1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對如是修正獨立權利要求項之清晰度的審查總是被排除?
4. 如果擴大委員會得到的結論是,對如是修正獨立權利要求項之清晰度的審查,既不會一直需要也不會一直排除,那麼接下來是適用什麼條件,來決定對一特定例子之清晰度的檢查是否成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