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程序一組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同樣地,First State Insurance CO. v. Alpha Delta Phi Fraternity案的法院,認為關於在被保險人的房子上使用了聯誼會的字母,及在電話簿、時事通訊、信件和校友募捐的貢獻使用「Alpha Delta Phi」主張商標侵權,構成了廣告活動。

儘管Lebas案法院認為當商標侵權主張涉及了“廣告”,在格言裡似乎使人聯想到,其可能是“廣告”活動範圍外的商標侵權主張,並指出商標「只是一種廣告」且「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是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方式之」。

這有利於理賠範圍趨勢的例外(再一次)是第六巡迴法院在Advance Watch案的決定,在該決定法院解釋了依據「一般意義」一詞,“廣告”被限定於口頭行為。[1]第六巡迴法院得出的結論是,基於書寫工具的形狀和外觀而提出之商業外觀侵權主張不構成所涵蓋“廣告傷害”,因為在書寫工具的廣告過程中並沒有發生被指控之不法行為。法院拒絕了被保險人的論點,即書寫工具的外觀本身即為廣告,法院表示被保險人之主張“會使當產品僅僅只是展示或陳列,卻引起廣告傷害理賠範圍和防衛責任。”

工業成型法院與Advance Watch案法院的「“廣告傷害”只包括口頭行為」之結論有所分歧,其並指出,該結論“與常識和廣告體驗都不相符。”

 

 



[1] Advance Watch案,參80335,在155140 USPQ2d(“擴大「廣告傷害」的意義以包括非言語行為是有於難以合理化「廣告」的一般意義而導致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