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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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作的努力更為值得: 第二醫療用途及歐洲專利公約2000(三)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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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技術功效為基礎的新穎性
在適用委員會G05/83的判決T290/86中,所認為的是:如果新(並創新)的技術功效在專利中被教導,則用於相似治療目的(預防牙齒衰退)之已知治療用化合物(元素鑭)的治療用途被認定是新穎的。在判決T290/86中,先前技術揭露了鑭的技術功效為牙齒琺瑯之溶解度的降低,比如在唾液中及在技術功效是齒斑去除的專利中所發展的那些。
為了是新穎的,所述功效必須導致新的用途,並不只有構成已知用途的純粹解釋。在判決T254/93中,已知成分是與防止皮膚病之與皮質類固醇結合的網膜酸。這成分所聲稱的新用途是預防皮膚萎縮。委員會認為:當使用治療皮膚病的所述已知成分時,在這用途中所獲得的最終功效在先前技術中是已知的。當使用在已知成分(網膜酸與皮質類固醇)中的化合物(網膜酸)時,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經知道所欲功效的發生,則這最終功效(預防皮膚萎縮)的純粹解釋無法對於用途授與新穎性。
這樣的功效可能以某方式「鏈接」到在先前技術中已知的功效。在判決T1955/09中,物質(肽)被使用於殺死細菌。先前技術使用相同的物質於中和由相同細菌所分泌的毒素。先前技術沒有揭露:所述物質能夠殺死所述細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