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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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包裝的另一面 (一) by NLO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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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企業而言,將其商標清晰地且突出地安置在包裝上,很明顯地是重要的。因為如果它不能在產品包裝上清晰地辨認,那麼為何要行銷及註冊一個特定的商標呢?因此商標擁有者不支持簡單包裝,這一點也不奇怪。目前在煙草工業這是個熱門的主題,但是這現象或許會移入速食業、含酒精飲料與藥物。
簡單包裝意味者特定產品的包裝將被合法地標準化,其可能除了文字商標不包含其他任何的商標。在這背後的理由是,其將使該產品對消費者較沒有吸引力。
澳洲的簡單包裝
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澳洲,煙盒上不得包含文字/圖案商標。特定香煙的文字商標僅能以非敘述性類型展示在包裝上。該包裝也包含非常大的健康警示,且其為暗褐色的;研究顯示,消費者認為這是最不具吸引力的顏色。
歐洲煙草產品指令
在2014年5月19日,新的歐洲煙草產品指令(2014/40/EU)在歐盟生效。這指令強化了煙草產品的規則。煙盒現在必須以強制性圖片與文字的健康警示為特色而覆蓋前後的至少65%。對特定香煙產品,該警示具有一最小尺寸之警示,且小的煙盒被禁用。(歐盟)會員國在2016年5月20日前須在其國家立法上執行這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