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
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
再者,即使一個人每日大概必須吃30磅的亞馬遜櫻桃樹葉,以得到藉由每日攝取1茶匙純化亞馬遜酸所提供的相同臨床效果,由於不是顯著與天然產品同顯著不同,純化的藥物將沒有資格申請專利。並且,描述混合有“防腐劑”的柚子汁會是不適格的,即使柚子汁不是天然含有自然存在的防腐的維他命E。因此,除了需要對專利適格性除外的廣泛觀點外,審查指南也針對涵蓋除外的請求項賦予適格性所需要者強加嚴格標準。 專利界對審查指南的負面反應是如此強烈,而在2014年5月9日,PTO舉行公開論壇,以解釋審查指南以及討論其原理。在論壇期間,個人和公共宣傳團體的代表(例如生物技術工業組織(BIO)、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協會以及美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組)表達了對審查指南顯著不滿。抗議包括下列事實:在發布審查指南之前,PTO並未徵詢任何公眾投入或意見;與最高法院判例相較,相對於例如功能之類的其它屬性,審查指南在評估適格性中太多著重於發明的結構;其不恰當地模糊了根據第101條的專利適格性與例如根據第102條的新穎性以及根據第103條的非顯而易見性之類的可專利性議題之間的區別;以及PTO已太多著重於最高法院附言,而非試圖從法院所公認不一致裁決淬煉出一致且有用的方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