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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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18)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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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A. 法院如何對待消費者利益 商標淡化理論乃法院似乎已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考慮漂移多遠之一特別強有力例子。Lemley及McKenna主張,除於贊助或從屬關係背景下涉及混淆誤認之案件外,混淆誤認理論已延伸過遠;現在即使就不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之使用,亦於商標使用中被排除 (註一)。商標所有者這樣過度延伸之極好例子發生在商標所有人控訴使用者,而因其認為消費者將基於被告使用該商標而以為被告與所有者之間有一定關係。例如,Emerson不同意NBC標誌使用於NBC公司合法擁有之垃圾處理上,擔心消費者會以為Emerson贊成危險使用。實際上,無論真實或威脅,此訴訟阻礙被告所購買及合法擁有之特定標示商標商品之使用,僅因商標所有人不同意被告使用具所有人商標之商品方式。 最高法院似乎同意Lemley及McKenna二位教授之觀點:淡化法已自消費者利益漂移。於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案中,法院駁回原告之想釋明一實際危害之淡化主張,而於指出:「不同於傳統侵權法,對抗商標淡化之禁令並非普通法發展之產物,且並未受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激勵」時,似乎不認可淡化現狀。法院於引用Frank Schechter開創性文章時,似乎進一步批判淡化,理由是“商標獨特性之保存應構成其保護之唯一合理依據。” 因此,此淡化之擴張係一將商標學說推離消費者利益保護之滑坡,且將可能持續如此。如果商標所有人得基於所有人不贊成而阻止NBC使用一標示商標之商品,則當名人穿著或穿帶標示有設計師標誌之衣服或背包,而做了令人公眾厭惡之事時,該如何阻止服裝設計師對名人提起訴訟?設計師得主張其擔心消費者相信設計師贊成名人之行為。 註一:Lemley & McKenna主張商標法應該只保護關於商品品質或來源之混淆誤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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