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
DEEP & FAR |
創意與商品化 (一) |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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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自命文明與進步之今日,以武力或戰爭攻城掠地已屬落後或野蠻象徵。然人類所稟爭強好勝 之本性尚未遷改,故必然有武力或戰爭以外之財富競逐規範或模式,以馳騁此一本性。娛樂性團體 或個人節目,如棒球或奧運各種競賽固可滿足少數以此為職業者之本性及財富追求,然大部分人須 在社會大熔爐中以自己之勞力、腦力與運氣,來博取自己之財富與天地。 因眾多偶然與必然因素所導致大千世界無限繽紛之諸多必然與偶然,舉世社會普遍存有以下現象: ㄧ、財富集中於相對少數財團或人;二、資產或資源由五十歲以上之人擁有或掌管;三、五十歲以 下者欲闖出ㄧ片天空,除能在網路或雲端科技中出奇致勝外,欲在傳統已然族繁難以備載之偌多實 體商品中吸引消費者之青睞,顯然需要「鶴立雞群」、「標新立異」、「吸睛」之元素。此等元素 即係刻正流行所謂之「創意」,當然,吾人並非認為「創意」僅限或適用於實體商品,非實體商品, 如facebook或line,其成功亦係源自「創意」。吾人甚至可認為,FACEBOOK或LINE僅 係世上諸多「創意」中被成功商品化之二例。吾人是知,創意通常乃係ㄧ或數人欲成就事業之內心 活動,而商品化則是將該內心活動塑造或轉化成市場或人們欲求或日常生活所需之一種有形或可存 取媒介。商品化之成功指數,則取決於市場或人們欲求或使用該媒介之熱度。是創意與商品化實不 可分離,有創意而不能商品化,只能關在門內自我陶醉或徒呼負負;無新創意之商品,則難自眾多 商品中勝出,如欲藉包裝吸引顧客,亦非吾人所欲探討之商品化議題。是創意與商品化之關係如次: 一、
創意乃商品化之前提;二、創意或有高低層次,然依吾人之經驗,其與能否商品化似無必 然或 二、
比例關係;三、商品化本身亦涉後期創意,如後期創意與商品化前提之創意相互發明,則 三、
可相得益彰。以下吾人謹自此三角度探討主題。 就年輕人而言,既有財富既然掌握在富豪或父執輩手中(或就任何欲創造財富者而言,掌握在他人手 中),則欲開創自己財富天地,顯然僅有二途可循:其一,開採一片他人未曾觸及之領地;其二、讓 他人手中之客戶、財富或資源向自己傾注或轉移。後者僅是轉移需求迫或重構供需關係,例如台灣 在美援時代,美國將過剩小麥強迫推銷台灣,將絕多數米食台灣改成半米半麵台灣,因麵粉消耗陡 增,導致稻米需求漸減,最後農民改作或地位淪落,此即需求轉移。再如全天候開店之便利商店到 處成立後,傳統柑仔店生存困難,此即供需重構。換言之,需求確實存在,但供應者換手。在此兩 轉移例子中,客戶、財富或資源因此皆導向新供應者方矣。而前者則與智權,尤其是專利之屬性頗 有吻合,易言之,專利權獲准三要件包括新穎性及非顯而易見性,既然未先存於此世上,理論上, 一新專利權之出現並未剝奪任何他人之既有權益,例如手機之出現,因先前並無其存在,故理論上 並無輸家,而只有贏家,即為其製造及生產之各種品牌或零件供應商。但自另一角度觀察,新產品 或服務常伴生替代效應,即原先傳統電話之各種供應商,因需求停滯或減弱,除能立即轉移至手機 供應鏈外,將失去生意、成長或生存機會。生存競爭或資源競逐之戲碼自古即存,於今尤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