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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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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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警告
若在沒有通知被告的民事法院前提出法律行動且被告立即認知該請求是有效的,則原告通常必須承擔程序成本〈儘管其請求將會被允許〉。因此,商標所有人通常會在提出侵權索賠或聲請禁制令前聯繫侵權者。
若侵權者沒有在收到警告或停止及終止函後採取適當的措施,而嗣後在法庭上才認知其請求,則侵權者必須承擔訴訟的費用。
然而,由於停止及終止請求隨後被認為沒有根據,商標所有人為了要避免預先警告侵權人或冒險需對由被指控侵權人所遭受損害補償負責,它或許寧可承受程序成本。
邊境扣押
海關措施可以根據歐盟海關法規第1383/2003號〈它涵蓋了進入歐盟的進口仿製品〉,及商標法〈它屬次要的且適用於歐盟內部貿易、未註冊商標、商業名稱及(根據德國海關法規)平行/灰色進口〉。
一旦海關措施的申請已在海關登錄,它將會沒收潛在的侵權商品並通知申請人和商標所有人此一扣押。若該扣押證實不合理,則第三方可以請求賠償。
刑事處罰
商標法規定在貿易過程中非法使用標誌而且侵犯第三方的在先權利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以此為業而重覆侵權則為五年)或科以罰款。相似的處罰可適用於侵犯共同體商標的情況。侵權商品可以被沒收及銷毀。(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