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5.主要僅是一個姓氏

a. 被認定非主要僅是姓氏之商標

關於Yeley

委員會判別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在I. Lewis Cigar製造有限公司一案之見解,即於商標S. SEIDENBERG加入縮寫係不會改變商標主要僅是一個姓氏的本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商標係識別特定個體,因此縮寫僅僅增強商標的姓氏意義。此外,委員會注意到,加入縮寫使得商標主要只是一個姓氏本身不存在原則。或可辯說,或許S. SEIDENBERG並不像J.J. YELEY悅耳。

b. 商標被判定是主要僅是姓氏

關於Piano Factory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語調發音縮寫可以幫助防止術語被視為一個姓氏,然而增加&SONS到Vose並沒有阻止後者被視為一個姓氏法。基於VOSE主要只是一個姓氏,就「VOSE & SONS」於鋼琴方面的申請被拒絕註冊。委員會首先確定VOSE這個詞的主要意義是作為姓氏。委員會駁回了申請人因為VOSE是少見的名字而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姓氏的說法,而對於不論購買鋼琴的公眾是否這樣認為判定VOSE有姓氏意義。委員會判定,目前沒有申請人相關的人有著與VOSE姓氏的事實不重要,而判定這一事實未能以一種或其他方式建立商標是否會被認為是一個姓氏。委員會還駁回了申請人的論點,即該名稱與公司創始人James Whiting Vose的歷史連結,對於特定個人和鋼琴製造商建立VOSE主要意義, 或者說Mr. Vose是一位廣為人知的歷史人物,而其名字會被認為是一個個人的名字,而不是主要僅是姓氏。---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