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USPTO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試行方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要件:

2.在該申請案中一件完成的申請表格PTO/SB/437KR必須藉由EFS-Web被提出。無官方費用是須要的。

3.在進行該試行方案中的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該申請提出必須包含一份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22(c)條明確的書面同意給USPTO以接受並考慮來自KIPO的習知技藝引證案及意見。

○a.該申請也必須提供書面的授權給USPTO以提供KIPO有權利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22(a)條及聯邦施行細則(CFR)第1.14(c)條可存取所參與美國申請案的書目資料以及檢索報告。

○b.依此試行方案,表格PTO/SB/437KR包含符合此同意要件的語言。

4.該申請必須至少在一份有關該申請案的是非曲直之第一次官方通知呈現到此專利申請案資訊取回(PAIR)系統之前一天提出。

○a.申請人在要提出該請求之前應檢查該申請案在PAIR中的狀態以確認此要件是被滿足的。

5.在該相對應的KIPO申請案中對該方案所提出參加之申請必須准許或已被KIPO准許。

○a.KIPO及USPTO申請在彼此的十五天內應被提出。

○b.對該申請案之KIPO及USPTO兩申請必須被准許以依據該方案而被處理。

○c.各局的試行方案之要件可能不同。當申請人考慮參加時,應檢視有關雙方的試行方案之要件,確認該各別的相對應申請案符合兩局之要件。

6.申請之提出必須包含一份請求項對應表指明在審查中的美國及KIPO申請案之間的請求項彼此間有一種實質的對應範圍。

○a.當申請人嘗試要使該美國申請案合格於該方案,可以提出一先行修改以修改該對應的美國申請案之請求項以滿足此要件。(待續)